一、专利开放许可:
专利开放许可为专利权人事先明确专利许可意愿和条件后,对接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许可的“一对多”快速许可模式。与专利转让不同,专利的被许可方只拥有专利的有限使用权,许可方仍拥有专利所有权。
二、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法》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人的,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应给予减免。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权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三、重要意义:
1. 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可按相关规定减免年费开放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2. 提升专利许可便利化水平
通过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平台,提升许可声明提交、信息公开、备案办理等环节的便利化水平。
3. 扩大专利许可信息的传播面
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平台的上线,扩大了专利许可信息的受众面,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有利于供需双方对接。
4. 降低专利许可谈判成本,提高谈判效率
供需双方可以通过专利开放许可简便的方式来达成许可,免去复杂的谈判环节,降低许可的成本。
四、不得申请专利开放许可情形:
(1)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2)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
(3)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4)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5)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6)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7)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尚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
(8)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9)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