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许可
一、专利开放许可介绍:
专利开放许可为专利权人事先明确专利许可意愿和条件后,对接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许可的“一对多”快速许可模式。与专利转让不同,专利的被许可方只拥有专利的有限使用权,许可方仍拥有专利所有权。
二、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法》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人的,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应给予减免。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权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三、重要意义:
1. 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可按相关规定减免年费开放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2. 提升专利许可便利化水平
通过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平台,提升许可声明提交、信息公开、备案办理等环节的便利化水平。
3. 扩大专利许可信息的传播面
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平台的上线,扩大了专利许可信息的受众面,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有利于供需双方对接。
4. 降低专利许可谈判成本,提高谈判效率
供需双方可以通过专利开放许可简便的方式来达成许可,免去复杂的谈判环节,降低许可的成本。
四、不得申请专利开放许可情形:
(1)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2)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
(3)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4)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5)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6)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7)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尚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
(8)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9)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普通许可
一、专利普通实施许可产品介绍:
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家,专利权人自己也可以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
二、专利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仅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利,许可方仍拥有专利的所有权,被许可方只获得了专利技术实施的权利,并没拥有专利所有权。专利实施许可是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许可贸易。
按照实施条件分,有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分实施许可、交叉实施许可和开放实施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四、重要意义
专利普通实施许可的作用是实现专利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应用和推广,帮助专利权人的专利实现盈利的同时有效地扩大专利的影响力,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生产,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