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执行保险:指专利权人通过法律程序排除他人对该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所花费的费用来进行补偿,旨在保护专利权人的自身利益,或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专利保险是首个把金融保险导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保险,而专利执行保险是专利保险试点的首个险种。
2、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人为专利代理机构、持有有效专利代理执业证书的专利代理人。
3、侵犯专利责任保险:投保主体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产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4、保证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熟时方能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其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证保险的内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构成。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于保险,而不是保证。在保证保险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消灭。保证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比一般保险较大,因而即使是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保证保险也采取谨慎的态度。
5、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信用放款或信用售货,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或不能清偿债务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方式。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抵押信用保险等形式。为防止被保险人因信用保险而懈怠经营,滥施信用,通常均要求被保险人作为共保人承担一定份额的损失,并对信用对象作有一定要求,以防保险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失。过错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行纪人不负责任。行纪人在委托事务完成之后,应将办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一切收益交付给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向行纪人支付办理委托所需的一切费用并支付约定的酬金。委托人还应及时接受行纪人依信托合同所取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