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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 2024-05-27 浏览量:24


晋科函〔2024〕48号

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科发〔2022〕3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21年认定,2024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21开头);

(三)2021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山西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4年有效期满,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企业。

二、认定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按要求真实、完整地填写企业注册信息,并进行实名认证,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的企业,不能重复进行注册,必须用原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新注册用户建议法人账号使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用户名和密码在以后申报、查询、核心信息变更、企业更名、年报、季报中会经常用到,请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丢失的,可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通过“用户登录—法人登录—找回密码”功能进行找回(后续将通过工信部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系统已设置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为新平台账号,需企业设置登录密码)。

(三)网上填报

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块,按要求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受理机构。

(四)提交纸质材料

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后(含正本扫描PDF版光盘)报送至本地区组织推荐单位,同时自留1份书面申请材料存档备查。企业向组织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申请材料要求附件1)

(五)现场核查并组织推荐

各市科技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是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推荐单位,按申报批次汇总电子申报材料,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申报材料与原始资料是否一致。同时,对营业收入5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5人(含)以下,知识产权全部是当年的,材料中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合同及相关证明存疑的以及被投诉举报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场核查情况表》(附件2),并按申报批次汇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签字盖章后与推荐函及推荐汇总表(附件4)等上报材料一并报送省高企认定办公室。

(六)专家评审

对组织推荐单位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七)综合审查

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并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抽取部分地市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八)报备公示

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认定报备企业名单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

(九)认定公布

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依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联合下发认定文件,并在“山西省科技厅网站”(http://kjt.shanxi.gov.cn)公布。

(十)证书发放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将认定文件、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至各组织推荐单位。各组织推荐单位发放至企业。

三、申报受理时间及材料报送

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受理,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20日,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12日,第三批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25日。各组织推荐单位应出具推荐函(含推荐汇总表),并在每批申报截止时间前,将推荐函一份(含推荐汇总表)报送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二楼26号科技厅行政审批窗口(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丽华甲第苑对面),企业申请纸质材料一份(原件)和另一份推荐函(含推荐汇总表)及每批次申报企业正本扫描PDF版汇总光盘报送山西省科技资源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中心(山西省太原市北园街17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实行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2021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一)中介机构条件

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中,对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定: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其中第1条所称“不良记录”包括:(1)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2)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3)受到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4)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二)企业查询中介机构方式

中介机构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cicpa.org.cn)、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sxicpa.org.cn/)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cctaa.cn/)等渠道查询。

1.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三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有关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信息可登陆网址:http://creditsx.fgw.shanxi.gov.cn/,在“信用中国(山西)”-“行政处罚查询”栏目中输入企业/法人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信用中国”查询)。

2.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税务师事务所信用积分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sszyfw/bulletinBoard/main,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涉税专业服务”栏目中输入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进行查询。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

(三)专项审计报告出具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验证码,并附申报企业支付专项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

2.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应在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山西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报备,报备后可打印报告封面,并生成二维码。扫描封面二维码可检验报告真伪,并附申报企业支付专项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

3.省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考第1、2条要求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申报企业要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规范组织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当年高企申报资格,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申报企业提交纸质资料时,一并提交同意在专家评审环节使用纳税申报数据的声明(见附件5)。为保障沟通顺畅,企业联系人必须为本企业全职职工,如遇变动,应及时与省高企认定办联系更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附件6),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近三个会计年度中只有2023年的研发费用在财务会计报表中披露的企业,需在审计报告中阐明原因。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需在审计报告中阐明原因。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在胜任能力范围内据实出具专项报告,保障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高企财务申报资料质量。

(三)认定机构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高企申报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各组织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服务指导,提升企业申报质量。一是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二是要加强审核,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且为Ⅱ类知识产权的,不得推荐上报;三是要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四是对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出具书面意见。

(五)2021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三年资格有效期已到,今年应重新申请认定,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为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企业,原则上需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前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七)省认定办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办或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进行承诺、收取费用的均属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七、业务咨询方式

(一)省高企认定办公室

省科技厅综合前沿科技处   0351-4033005  4067992

(二)行政审批窗口受理

省政务服务中心      0351-7731368

(三)组织推荐单位

各组织推荐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件7)。